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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入户深圳办理指南(个人申请)

2015-03-21 11:45:13 浏览: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内容,来源于《2013年度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指南》。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

  1、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详见《2013年深圳市毕业生报到须知》。

  2、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在深圳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农业户籍毕业生,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毕业生接收函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如确认户籍地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

  3、关于“准予迁入证明”问题

  深圳市公安部门不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直接在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深圳市公安部门不再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4、关于随迁子女问题

  根据我市发改部门文件要求及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子女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申请人才引进入户业务时一并申请随迁(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1、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子女随迁,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即可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1.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属继子(女)的;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

  2.随迁子女与招调干部(工人)本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属异地随迁的。

  3.申请人存在超生情况并自依法处理之日起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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