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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提升居民养老金标准

2015-07-04 09:53:04 浏览:

深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提高

 近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深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便民利民等方面都有新突破。具体表现在:
  一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通知》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和扩大不同缴费档次之间的差距,将原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分别提高到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度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二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升待遇水平。《通知》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待遇补发。
  三是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长缴多得。为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通知》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
  四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通知》规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可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标准,确保实际待遇水平不下降。
  五是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完善便民利民举措。《通知》规定市社保机构通过购买服务,为年满70周岁和因重度残疾、重病导致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上门提供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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