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内容:
对大鹏新区企业内全职引进、落户大鹏新区且毕业不满两年的名校学士、硕士,分别给予20000元、30000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补贴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2021年9月1日以后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大鹏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引进日期以招调通知、毕业生介绍信或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等引进审批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二)截至引进日期,申请人毕业不满两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三)落户大鹏新区,且提交申请时户籍仍在大鹏新区。
(四)申请人须毕业于世界大学前300强知名院校(指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300名的大学),或毕业于符合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其中之一的院校。限申报年度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排名或名单。
(五)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后一直在大鹏新区企业全职工作,首次申请的,在大鹏新区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12个月(不含补缴);申请续发的,在大鹏新区连续缴纳社保累计不少于24个月(不含补缴)。且两年内不存在跨区调动的情况,现仍在职。
若申请人所在企业为大鹏新区认定的上一年度重点企业或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且社保关系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属分局,视为在大鹏新区缴纳社保。
(六)申请人所服务企业须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且正常运作。
(七)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发放对象和标准
对大鹏新区企业内全职引进、落户大鹏新区且毕业不满两年的名校学士、硕士,分别给予20000元、30000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在2021年9月1日以后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大鹏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引进日期以招调通知、毕业生介绍信或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等引进审批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二)截至引进日期,申请人毕业不满两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三)落户大鹏新区,且提交申请时户籍仍在大鹏新区。
(四)申请人须毕业于世界大学前300强知名院校(指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300名的大学),或毕业于符合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其中之一的院校。限申报年度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排名或名单。
(五)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后一直在大鹏新区企业全职工作,首次申请的,在大鹏新区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12个月(不含补缴);申请续发的,在大鹏新区连续缴纳社保累计不少于24个月(不含补缴)。且两年内不存在跨区调动的情况,现仍在职。
若申请人所在企业为大鹏新区认定的上一年度重点企业或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且社保关系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属分局,视为在大鹏新区缴纳社保。
(六)申请人所服务企业须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且正常运作。
(七)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点此获取);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五)申请人金融社保卡(一类账户);
(六)引进审批文件(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博士后接收函等);
(七)申请人与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且正常运作的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三方协议;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从办理人才引进时至申请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时的个人社保缴纳明细材料(含社保缴纳地信息);
以上材料中,(二)至(七)项验原件,收复印件。
受理时间
责任部门
审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如委托他人递交,要求委托手续完备;
(二)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次月对上月份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核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按财务相关规定拨付生活补贴至指定银行账户;
(五)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通过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方式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
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生活补贴仅面向企业新引进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不予受理。
(三)本补贴自2023年4月17日起开启申报。